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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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淹楼下 房东赔了追房客
朱泽军

  近日,宁波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房东江先生与房客温某因为卫生间漏水给楼下两家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分别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今年夏日一个中午,家住宁波江北区的江先生接到江东某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电话,说他出租的江东一套301室住宅卫生间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害,要求他立即来处理。而江先生此时正在江苏出差,他马上给房屋承租人、在甬经商的温某打电话,通知温某马上去301室处理漏水事宜。温某虽口头予以答应,但并没有及时赶往,直至傍晚5时多下班后回到301室后才关闭卫生间水闸,此时楼下的201室、101室住户部分家具、电器等财物已被漏水长时间浸泡,两家住户共计造成一万多元经济损失。翌日上午,江先生出差返甬,在社区物业管理公司主持调解下,他对楼下两家住户给予了经济赔偿。此后,江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房屋所有人,对纠纷发生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承租人温某接到其电话后,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导致损失扩大,且漏水又系温某出门未关紧卫生间水阀所致,故温某也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温某负担201室、101室因漏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江先生作为301室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对出租之房屋负有监管之责,然作为该房屋承租人的温某在接到江先生通知后,过了4个多小时才赶到现场,客观上造成了漏水损失的扩大,温某对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房屋所有人江先生已经向遭受漏水的201室和101室住户作了全额经济赔偿,法院判决由温某向江先生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费。                                                             (朱泽军)